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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背后团伙涉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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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5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于欢案”背后团伙涉黑案宣判
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N据新华社电

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至2016年间,吴学占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除被告人吴学占外,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闻背景 于欢案

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团伙的杜志浩等10余人到位于山东冠县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高利贷,并对企业法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有侮辱谩骂言行。民警出警后,于欢欲离开被阻止,与讨债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4人捅伤,杜志浩于次日凌晨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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