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肖颖 通讯员 吴舒婷
海都讯 将乐一个收废品的依姆,自认为设在社区、街头的衣物捐赠箱抢走了她的生意,一气之下,她在两个月内,接连6次盗窃里面的爱心衣物。经鉴定,被盗衣物案值82元。近日,将乐法院判处该依姆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案值82元,数额并不大,为什么会构成盗窃罪?看看法官怎么说。
见生意“被抢”,接连盗窃捐赠箱
据介绍,依姆叶某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也收旧衣服。2017年4月,她发现将乐县的一些小区、街道上,都设立了绿色的衣物捐赠箱。不少人都把不穿的旧衣物放进箱里,捐给需要帮助的人,这使得叶某的回收生意大不如前。见生意“被抢”,叶某动起了歪脑筋,直接去偷捐赠箱里的衣物。
去年5月10日,叶某在偷箱里的衣物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至此,叶某已6次盗窃箱里的衣物。经鉴定,被盗衣物案值82元。
近日,经将乐检察院公诉,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叶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值虽不大,但她是“多次盗窃”
叶某盗窃的旧衣物价值仅82元,数额不大,为什么构成盗窃罪?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不仅是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如何认定“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被告人叶某在2017年4月至5月期间六次盗窃爱心衣物,属于刑法上的“多次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