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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公司排废气 被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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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塑料制品公司排废气 被处罚5万元

N海都记者 徐丰

海都讯 车间窗户大开,设备破损也没有及时修补,车间内外可闻到刺鼻的气味,给周边的居民正常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日前,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就查处了福清这样一家排放废气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案例:排气筒破损、窗户大开,车间排废气

3月5日,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清市阳下街道的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过程中热熔造粒设备正在运行,热熔造粒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在热熔车间内,热熔造粒设备上方设置有集气罩,但集气罩连接的排气筒有破损,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向外直接排放,同时热熔车间外墙上窗户敞开,车间内、外可闻到刺鼻的气味。随后,市环保局两名执法人员对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阅相关档案材料。

处罚:责令整改,并罚款5万元

执法人员表示,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有关规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最终,该公司被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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