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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 分级保护“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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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拟立法 分级保护“非遗”
相关保护条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保护“非遗”不力,将可能被追责

N海都记者 刘世泉

海都讯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大省之一。近年来,由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冲击等因素,我省“非遗”保护工作遇到珍贵资料没有得到妥善保护,一些代表性项目后继乏人等问题。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加大针对性的保护刻不容缓。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规定。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分级保护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应当对“非遗”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在进行“非遗”调查时,应该收集属于“非遗”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管。

根据草案,“非遗”保护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下简称“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推荐各级名录时,对体现本省特色的闽南文化、妈祖文化等文化形态项目、传统戏曲、工艺和民俗门类的项目应给予倾斜和支持。

此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集中完整、存续状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遗”展示馆。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设补充退出机制

针对一些代表性项目后继乏人等问题,草案规定,列入名录的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确定保护单位;也可以只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只确定保护单位。公民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选,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权利义务方面,传承人享有的权利有: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造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报酬等。义务方面,传承人应当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并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等。

草案还规定了传承人的补充和退出机制。传承人死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或补充认定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传承人资格,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被追究刑责

草案还设置了惩罚条款,以更好地保护“非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国家所有的与“非遗”相关的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盗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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