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刘世泉
海都讯 昨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相较于现行条例,草案在抚恤优待方面做了较大调整。
草案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百。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政府的财政预算。
现役军人死亡抚恤金方面,草案规定,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政府民政行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被评定为烈士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现行条例标准为一百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现行条例标准为六十个月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四十个月的工资(现行条例标准为三十个月工资)。
安置方面,草案增加了退出现役军人的相关优惠政策。退出现役军人报考本省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学校,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相关优惠政策。退出现役军人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