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徐丰 通讯员 鼓公宣
海都讯 8月20日,福州西湖公园外,一名看车妇女擅自取走他人放在电动车篮里的手机,随后索要感谢费。因涉嫌盗窃,看车人被鼓西派出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当日晚上8时许,鼓西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27岁的林先生称:他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西湖公园旁边人行道上,返回取车时发现放在电动自行车篮内的手机(三星Note8,价值约6988元人民币)被盗。经过询问,旁边看车的55岁陈姓女子承认车篮内的手机系其取走,但要求林先生支付酬谢费才可返还,林先生不愿意,双方发生口角,林先生欲上前抢回手机,遭该妇女撕扯殴打致身上多处受伤。
民警了解事件经过后,将双方带回所里进行进一步询问,并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看到林先生将车停在人行道上,看车女子趁林先生离开,坐在其电动车上,掀开遮挡物后发现其忘在车内的手机便擅自取走,并在林先生向其请求返还手机时强行索要酬谢费,遭拒绝后拒不返还,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并致林先生受轻微伤。
对于该女子殴打林先生致其受伤的情节,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该女子承诺赔偿林先生医疗费4000元人民币;此外,该女子对窃取他人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其因涉嫌盗窃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窃取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例如他人住宅内、办公室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会构成盗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