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恭璋
海都讯 日前,一段长约2分多钟的视频在网络流传:“一名骑行共享单车的女子和一名交警在机动车道内纠缠,其间女子大喊大叫,周围聚集了不少围观群众。”对此,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当事女子谢某辰骑共享单车闯机动车道,被执勤民警纠违后,仍然无理纠缠,随后民警对当事人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进行传唤。
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当事女被传唤
福州交警发布情况通报,内容称:2018年9月10日8时30分左右,鼓楼大队民警在杨桥路二环路口执勤时,遇当事人谢某辰(女,福州人)骑共享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民警在纠违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民警执法、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无理纠缠,经民警警告后当事人仍不配合,随后民警对当事人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进行传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轻微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内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查,执勤民警现场处置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当事人阻碍情节轻微,到案后认错态度好,随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警告。
着装民警可不出示警察证
在流传的视频中,当事人谢某辰质疑交警身份,要求交警出示警官证,交警回应,“警服就是警察身份的证明。”随后,交警出示了警官证,但该女子依旧拒绝出示身份证件。
那么,在查验市民身份时,警察是否需要出示警察证呢?
昨日,有警方人士介绍,在2016年,公安部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明确指出,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执法证件,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便衣警察应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
同时,民警现场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配合并与民警纠缠,民警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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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伤执法民警 小伙妨碍公务获缓刑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张志宏 通讯员 何璐莹 林怡佳
海都讯 95后男子肖某无证驾驶被查后,暴力袭警。近日,福清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去年4月8日下午3时许,肖某无证驾驶无牌助力车至福清市火车站进站口时,被协警拦下检查,并被带至火车站警务队办公室。民警薛某将肖某的助力车钥匙放在办公桌上后开始核查肖某的身份信息,没想到,肖某突然夺走助力车钥匙并转身逃跑,民警薛某、韩某二人迅速上前按住肖某,肖某挣扎反抗,用手抓民警薛某致其左手臂受伤。
协警倪某闻声赶到现场帮忙控制肖某,但肖某右手仍紧抓着助力车钥匙不放。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民警薛某用手掰肖某右手准备将助力车钥匙取回,肖某突然咬住薛某的左小腿致薛某受伤。
经鉴定,薛某左前臂划伤、左小腿挫伤面积17.5平方厘米,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该案的主审法官了解到肖某在缺乏有效管教的环境中成长,平时没有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且遇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福清市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建议对肖某适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