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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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花销 算借款吗?
莆田一女子称,她先后拿出47000元供男友使用;分手后,她提起诉讼,想讨回这笔钱,被法院驳回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许芳 何小明

海都讯 恋爱时,男女朋友之间,往往不惜重金为对方“买单”,大额支出甚至连欠条都没有一张。可分手后,花出去的钱能要回来吗?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生债”案,为了恋爱期间付出的4.7万元,女方把小11岁的男友告上法庭。

认识不久即成恋人 多次给男友钱

2017年9月底,在广东佛山工作的张女士与林先生相识。双方一见如故,后通过微信聊天,感情逐步加深。虽然,张女士比林先生大近11岁,但两人很快便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据张女士在法庭上陈述,两人在一起后不久,林先生便以开车行需要购买二手车为由,多次向其借钱,2017年10月13日至19日,她先后拿出47000元供林先生使用。后来,她不想人财两失,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要求林先生还钱,但林先生避而不见,之后干脆将张女士的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

因此,张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林先生诉至秀屿法院。

法院经审理发现,张女士诉称的47000元,只有1300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到林先生的账户,而一笔16000元的款项是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剩下的18000元是转账给案外人,且均未提供借条等关键证据,也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说法:恋人间的正常消费,视为一般赠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主张涉案款项均系借款,且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录音资料等作为证据,但其与林先生之间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以张女士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恋人间的正常消费,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予,一旦实际交付,基本就不能撤回了。”据审理案件的李法官介绍,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所谓借贷合意,通俗地讲就是看双方是否有类似借条的约定;款项支付则要看能否拿出转账记录。

李法官表示,交往过程中,要对方写一张借条或对方主动写了借条,分手时,就可以拿着借条让对方还钱;如果没写借条,但对方承认这一事实,也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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