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黄子杰 许鸿源
海都讯 在很多人眼中,闯红灯和闯黄灯性质“大不同”,如果闯黄灯的撞到了闯红灯的,闯红灯的责任是否更大?近日,石狮法院宣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在石狮市湖光路与海宁路的交叉路口,当黄灯亮起时,林某驾驶的小车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前行。结果,林某的车撞上了骑着二轮摩托闯红灯的王某,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后座乘员覃某受伤。
根据交管部门现场勘查,林某小车当时车速约为56.2km/h,而湖光路限速为40km/h,摩托车当时车速约为28.4km/h,没有超速。
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被害人王某则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闯红灯”的违法程度明显大于被告人“闯黄灯”以及“超速行驶”的违法程度。
对于这个辩护意见,法官指出,闯黄灯和闯红灯均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无违法程度轻重之分。此外,被告人林某还存在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情节,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作出主次责任认定结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