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源头防控,对煤炭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排放污染等防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对城市规划上,禁止在城区通风廊道和上风向区域设立重污染企业,保障城市大气污染物扩散。
重型污染企业 逐步搬出城市建成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要预留城市通风廊道,预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对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同时,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应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才可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规者将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控制燃油车保有量 推广新能源机动车
《条例》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其他污染等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并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城市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对防治扬尘污染方面,《条例》规定,施工工地必须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
非商用建筑 禁止新建饮食服务项目
《条例》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排放油烟作出明确要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禁止在居民住宅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违规经营者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罚款。
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规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