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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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2层以上住宅每单元电梯≥2台

N海都记者 陈恭璋

海都讯 日前,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配置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电梯选型配置、健全电梯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在规范提升电梯选型配置方面,意见指出,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政府出让地新建项目的新装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控系统,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故障报告功能,数据接口应当开放;电梯机房和轿厢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机房应安装空调。

意见指出,福州市住宅小区乘客电梯“户梯比”指标,一般应符合每台电梯服务60~90户的标准,其中: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量每单元不应少于2台,且每单元内平均80户不少于1台;25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36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少于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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