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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哲宏无罪!入狱23年曾4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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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哲宏无罪!入狱23年曾4判死缓
此前被认定奸杀一女子,吉林省高院认为,原判的证据未达到定罪要求

N据新华社电

吉林省高院11月30日公开宣判23年前一桩命案——“金哲宏(曾用名金哲红)涉嫌杀人案”,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1995年9月29日,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的村民在火车道附近发现一具女尸,后经辨认是时年20岁的被害人李某。很快,住在凶案现场不远处的黑石村27岁村民金哲宏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当时,他是一家狗肉馆的小老板,兼做摩托车拉人生意。

吉林市中院于1996年11月、1998年8月、2000年5月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宏用摩托车拉李某期间,起歹意,将其奸杀。故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宏三次上诉,吉林省高院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最终在2000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

服刑期间,金哲宏继续喊冤申诉。今年5月,服刑的金哲宏收到了吉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今年10月24日,吉林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时未宣判。

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宣判认为,全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宏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宏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故改判金哲宏无罪。

据悉,此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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