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赵杨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出台玻璃幕墙新政,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
此外,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新规明确了幕墙玻璃的安全维护责任人。据悉,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责任。
据介绍,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按规定逐年从物业维修经费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规定缴存比例。既有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护与检修,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新规规定,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竣工验收3年内,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实施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