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警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为卖相好 竟在肉丸肉片中加硼砂
老骗局“三连击” 坑走全职妈妈75万
“货到付款”包裹藏着网购骗局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9年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卖相好 竟在肉丸肉片中加硼砂
法院判决:两摊贩缓刑期禁入食品业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张志宏

海都讯 食用过量会致人死亡,硼砂已经明确被禁止当食品添加剂使用。但三明清流两名摊贩为了增加牛肉丸、福鼎肉片的口感和卖相,在制作过程中掺入硼砂。近日,三明清流法院审结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这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两摊贩在肉中掺硼砂

2016年12月底至去年8月20日,李某蓉在三明清流县龙津镇九龙购物超市门口摆摊贩卖牛肉丸。为了增加牛肉丸的口感,李某蓉在制作牛肉丸的过程中掺入硼砂。

2018年8月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某蓉经营的牛肉丸摊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8月15日,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1.19×103mg/kg,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8月21日,李某蓉被书面传唤至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无独有偶,被告人李某传,自2018年1月5日起在清流县龙津镇九龙购物超市门口贩卖“福鼎肉片”。为了保持肉质新鲜,李某传通过网络购买硼砂粉并掺入肉片中。

8月9日,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李某传贩卖的“福鼎肉片”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样品含有硼酸1.85×103mg/kg,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8月21日,李某传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两人均获刑

近日,清流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蓉、李某传分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被告人李某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何为“禁止令”?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强制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禁止被告人李某蓉、李某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就是“禁止令”的体现。

另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