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海都讯 前脚将自己的摩托车借出,后脚就将摩托车偷偷骑回,并索赔,这一幕发生在三明沙县。那么,“拿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也算盗窃吗?近日,沙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该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去年11月10日,邓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即将离职的同事朱某某。中午12时许,他委托他人将朱某某停放在沙县金三角农商银行门口的摩托车骑走并藏匿。将摩托车偷偷骑回后,他制造了车辆被盗假象,并向对方索赔。
朱某某误认为摩托车被盗,主动提出并赔偿4600元。事后,该辆摩托车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为2350元。后来案破,是邓某某所为。
本案中,对于邓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邓某某将摩托车借给被害人朱某某的时候就已经预谋好将车骑回,然后隐瞒车辆自盗的事实向朱某某索赔,骗取钱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自有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邓某某窃取已借出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据介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手段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在被害人无意识(秘密窃取)或不知情的状态下取得财物。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检方介绍,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