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海都讯 三明一男子因借条“过期”了,5万元打了水漂。近日,永安法院判决该男子的起诉已经超出民法总则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1996年12月,陈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陈某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与借款期限。张某曾于2015年11月发短信向陈某催讨借款,陈某仍未返还借款。
2017年9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近日,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于1996年12月向张某借款,张某于2017年9月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的起诉已经超出民法总则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向他人出借款项时,即使未约定借款期间,也应当积极向债务人催讨借款,避免因为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