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张志宏 通讯员 王莹 李玉琼
海都讯 生管阿姨食堂摔一跤,学校拒不赔偿,双方闹上法庭。霞浦法院受理后,判决学校赔偿陈阿姨38482元,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判决生效后,在学校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陈阿姨向承办法官求助。最后,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下,陈阿姨顺利拿到上述赔偿款。
伤残鉴定有争议 索赔一波三折
“我在食堂维持秩序,由于地面太滑摔倒了,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学校应当赔偿我的损失。”陈阿姨称,其自2007年3月起在霞浦某学校担任生管教师,2016年9月,其在学生食堂维持秩序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住院治疗17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阿姨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43231.31元。
“明明就是你自己不小心摔的,怎么能怪学校呢?明明没有残疾,还硬说自己残疾。”对此,学校认为,陈阿姨摔倒是因为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而且不可能摔一下就构成残疾了。经学校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某鉴定中心对陈阿姨的伤情重新鉴定,经鉴定,陈阿姨的损伤未构成伤残。陈阿姨得知这个消息后情绪十分激动,加上自身身体原因,不得不前往医院就医,案件延期审理。
法官综合在案证据判决学校赔偿陈阿姨38482元。判决后,陈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判决生效后,在学校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陈阿姨向承办法官求助。最后,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下,陈阿姨顺利拿到上述赔偿款。
法官说法:治疗尚未终结 鉴定程序存瑕疵
法官答疑:残疾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因此,鉴定时机必须满足损伤所致的临床症状稳定或消失。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第一次鉴定系在治疗尚未终结时即行鉴定,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相较而言,第二次鉴定是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委托,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具备,鉴定程序合法完备,在陈阿姨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鉴定意见的情形下,其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应确认陈阿姨的损伤未构成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