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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 将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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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规
六种情形 将追究赔偿责任

N海都记者 陈恭璋

海都讯 近日,福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6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划分以《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5.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造成本地物种种质特性下降、造成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造成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等严重后果的。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进一步细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责任方、相关责任方及经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福州存在大量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治理修复等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增加了“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属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的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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