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方芳 胡志铿 郭河
海都讯 莆田仙游一男子小张与女子小林相亲认识,定下婚约后,小张给了17.9万余元彩礼。两人未领结婚证,同居数月,因矛盾不断婚约解除。小张要求退还彩礼无果,向仙游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因拒不履行判决,小林及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解,小林家退还彩礼17万元整。
家属:女孩“吃亏”彩礼权当补偿
记者了解到,小张与小林相亲后便约定了婚事,双方也都在老家办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
同居生活了几个月,发现矛盾不断,两人就解除了婚约。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小林家认为,同居后女孩子太吃亏,不应退彩礼,当作给女孩的补偿。
要求退还彩礼无果,小张向仙游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女方应返还彩礼。因女方一直不还钱,上月小张向仙游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小林及其父母的银行账户,将三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得知一家子全上了“黑名单”,小林母亲坐不住了,主动拨通执行法官电话,表示愿退彩礼。“银行账户全被冻结了,生活处处受限,我们只能与对方尽快解决此事。”小林母亲说。
法官:特定条件下 彩礼返还受法律保护
日前,法院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执行法官一方面对双方释法析理,一方面对两位年轻人进行疏导。最终,男女双方就彩礼金额达成共识,小林家退还彩礼17万元整。
法官介绍,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以订立婚约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予,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特定条件下,彩礼返还受法律保护。在三种情况下,可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且准备离婚的;三是结婚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准备离婚的。
但若是另外三种情况,彩礼可不予返还。一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二是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又不满两年,但已生育子女的;三是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