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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名同事离职,高女士被要求接手两人工作。她拒绝接手第二名同事的工作后,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将其辞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这起劳动纠纷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赔偿12万元。

高女士在某公司工作两年,主要负责订单录入。由于人事调整,她接手了一名同事的工作,对接销售人员数量从18人增至52人,工作量明显增加。不久后,另一名同事离职,公司又要求她接手电商平台订单工作。

高女士虽回复‘收到’,但表示自己已饱和,无法再承担额外任务。她同意加班,但不愿完全接手新业务。双方合同约定,若员工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可立即解雇且不支付补偿。公司随后发出两份警告,并最终将她辞退。

高女士认为,自己已接手一份工作,拒绝第三份不应成为被辞退的理由。她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并无失职行为,拒绝工作安排并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单方面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本案明确指出,员工有权基于实际工作量说‘不’,公司不得随意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劳动者。

海峡网综合自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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