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侯希辰 通讯员 金国清 周方
本报讯 邹某、商某在吃宵夜时向在旁卸货的吴某强要海鲜,被吴某拒绝后竟用刀将其砍伤。此案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邹某和商某分别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今年7月10日凌晨,邹某、商某与几位朋友在浦城车站附近吃夜宵。邹某看到吴某正从车上卸海鲜时,便与商某上前要吴某给一些海鲜让他们尝尝,吴某婉言拒绝。逞强好斗的邹某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便从轿车上拿出砍刀,朝吴某乱砍,造成吴某多处受伤。作案后,邹某乘坐商某的车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