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林湄娇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登记的位于城厢区某商务酒店705房间内,电话纠集朋友一起吸食冰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该房内,用同案人陈某带来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一包,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