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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6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房工人楼梯坠落死亡 雇主和承包人被判赔偿
N本报记者 吴智飞通讯员刘忠生黄美妹
 

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刘忠生 黄美妹

本报讯 近日,荔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农村建筑工人无资质施工引起的死亡赔偿案件。

2008年5月,刘某经与傅某口头约定,刘某负责建筑材料,由傅某负责将刘某的坐落在荔城区拱辰街道莘郊村的一层房屋扩建为二层楼房,完工后按65元/㎡一次性结算施工报酬。但是,傅某并无合法的施工资质。

傅某承揽工程后,由傅某、俞某、林某等人施工。2008年5月18日17时许,林某从楼梯下地时,不慎从楼梯上坠落摔伤。林某立即被送往村里的医疗所进行抢救,后又转送至市区一家医院抢救。三天后,林某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莆田市某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

林某去世后,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和司法所调解,因对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赔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林某亲属要求刘某、傅某、俞某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选任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承揽人进行施工,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在施工活动中不慎受伤,因其执行的是共同合伙事务,傅某、俞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分担合伙风险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判定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俞某、傅某各分担26.67%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荔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林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23570.66元,俞某和傅某分别赔偿林某家属人民币31431.47元,共计人民币86433.6元,刘某、俞某和傅某对上述赔偿金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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