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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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销售伪劣香烟60万 买卖双方被起诉

 

N通讯员 高奇 徐琳玮 本报记者 朱敏敏

本报讯 明知是假烟,仍旧求购。短短8个月间,卖方郑某以假名通过物流运送的方式向买主销售伪劣香烟,涉案金额高达60万元。目前,买卖双方均已被福州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间,李某明、叶某宝、叶某樑、叶某及李某平,通过电话与卖家郑某联系订购伪劣香烟。郑某则以假名通过物流运送的方式,将假冒的伪劣香烟销售给他们,并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收取假烟款,从中谋取差价。

鼓楼区检察院认为,郑某在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60余万元,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明、叶某宝、叶某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卷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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