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杨永敏
本报讯 福州市城建委日前拟定了《福州市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公告,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建(构)筑物及独立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建筑楼体的一楼门楣墙体,建筑楼体二、三层窗与窗之间的墙体等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LED电子走字屏。设置播放商业经营活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按要求,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关闭声音和视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