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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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搬出“护身符”反被砸了脚
连江一商家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罚5000元
资料图
 

N本报记者徐丰 通讯员 李太容 付严

本报讯 细心的消费者会注意到,许多宣传海报、优惠券页面上,常印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细小字样,可能对此也习以为常了。而前日,连江县某食杂店就因违法发布含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宣传海报,被连江县工商局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据连江工商局统计,去年以来,该局查处了20多起“最终解释权”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的案件。

据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近年来,一些商家在其购物卡、积分卡、贵宾卡、促销活动海报上标注“本公司(店)对本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或“保留最终解释”字样,这是商家经常使用的“杀手锏”,这完全是商家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一旦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护身符”,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这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意在擅自扩大自身权利,达到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目的,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要慎用“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以免因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被工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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