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8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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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额付租金商家却称是定金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小华 付严

本报讯 昨天,福州消费者苏先生向鼓楼工商局12315投诉称,为了下个月的婚礼,9月8日他在福州冠亚广场负一楼的蒙娜丽纱婚庆策划服务部看中了一件婚纱及一件礼服,价值1250元,商家称不收定金,要求消费者全额付款。苏先生全额把租金都交了,商家开给他一张预约单作为凭证。

由于当时不在意,没想到商家居然在这张单据上“做手脚”。后来,苏先生觉得款式不太满意要求退钱,商家拿出了预约单,表示定金不能退还。他这才注意到商家开给他的单据上备注却是“收取定金1250元”。苏先生认为商家故意设陷阱忽悠消费者,商家当时明确告诉他不收定金要求消费者全额付款,凭证怎么又写成“定金”。

鼓楼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认为,商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苏先生既然付了全款,如果作为“预付款”,没有问题,但如果作为“定金”,商家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法规。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因此,该预约单不能成立,商家也无权扣留全款,建议商家与苏先生沟通,给予退货处理,或者消费者给予商家一定退货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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