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州仓山城门镇湖际村,一个大水坑吞噬了一条年轻的生命——11岁男童军军(化名),他在这个离家不到300米的水坑中游泳溺亡(详见本报2012年8月20日、21日、23日、28日报道)。上月19日,福州中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在事发期间正处于征地拆迁阶段,极易产生安全问题,管理方疏于安全防范致军军溺亡,应负主要责任。最后,判福州市城乡建总和管理方南大门拆迁公司赔偿46万余元。
2013年7月,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福州市城乡建总和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应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6万余元。军军父母监护不力,自行承担20%损失。
宣判后,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和施工方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称:案发地点系处“荒郊野外”,水坑是历史原因及水土流失等原因形成的,与他们无关,他们没有安全防范及警示义务。福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