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都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引发公众哗然。傅贤达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3版)
观点1需堵住制度漏洞
“公车私用不对但未违法”,容易让人想到孔乙己的名言“窃书不算偷”。不过,这并非单纯意义上的胡搅蛮缠,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句“实话”,暴露出公车管理的制度漏洞。
一直以来,中央和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但对于公车该如何使用,缺乏统一细化的规定。有关部门的处理往往遭遇“群众不满意、当事人不服气”的尴尬。这厢,老百姓质疑公车私用大多批评了事,无异于“罚酒三杯”;那厢,当事人往往只是自认倒霉,却并不觉得公车私用有什么大不了。因此,需要制度性回应。首先,明确公车必须在上班8小时之内执行公务行为时使用,对开公车上下班、去消费场所等行为坚决说不。其次,明确公车私用的处罚措施,提高违规成本。 (张涛)
观点2追责力度偏软
条例虽然是法规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但也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将追究责任;2011年版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但在搜索引擎中翻个遍,也查询不到将公车私用定义成违法的案例。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虽规定得言之凿凿,但在具体执行中却明显偏软。另一方面,公车私用在某些地方曾呈泛滥之势,地方有“法不责众”的心态。此外,查处公车私用往往由纪检监察部门担纲,多被定性为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彻底清除公车私用的违法土壤,还要加快公车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步伐。 (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