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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纵火 被判刑并禁酒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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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6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子酒后纵火 被判刑并禁酒3年
福安法院判二缓三,缓刑期间不准喝酒;若违反禁令,或被撤销缓刑,直接收监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钟兰芳

海都讯 福安一女子酗酒后与他人争吵,一怒之下买汽油放火焚烧他人房屋。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开出该院首张“禁酒令”,在对该女子以放火罪判处刑罚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饮酒三年。

福安林某某现年35岁,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喝得酩酊大醉的她,想起前夫林某富,就想去找他。可是,林某某已经没有了前夫的联系方式,她想起前夫的熟人钟某某住在附近的阳头街道,于是,醉醺醺的她来到了钟某某家楼下。

钟某某被林某某吵醒,得知其来意后,拒绝将林某富的电话告诉林某某。林某某很生气,与钟某某大吵一架,在酒精的作用下,还产生放火烧掉钟某某住宅的念头。

随后,林某某搭乘出租车,来到附近的加油站内购买了一桶93号汽油,返回钟某某住处。没想到,喝得晕晕乎乎的林某某,居然将汽油泼在钟某某邻居家的木制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及时发现,很快就将大火扑灭。

案发后,林某某因醉酒“断片”,对放火的行为完全失去记忆,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才了解到自己酒后确实干了这件荒唐事。2013年1月18日,林某某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福安法院认为,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给予减轻处罚。最后,法院判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饮酒。

□海都说“法”

违反“禁酒令”还会被拘留罚款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11年5月1日同步施行,其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不属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5至10日的治安拘留,并处200至500元罚款。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规定》将“三次以上违反禁令”等列为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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