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商家不履行书面承诺。”市民林女士称,2012年6月,她在福州长乐中路兴福兴超市内红宝饰品购买价格为330元的玉器首饰,购买时商家承诺2年后可按照购买价收回物品。现购买满2年,林女士找商家退货遭拒。
工商介入调查。商家表示:当初店里确实有这样的承诺,发票上也注明该承诺,但2013年以后就不做收回的活动,因此就没有给林女士退货。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应该履行承诺,经多次调解,商家同意按照购买价收回物品。
(张莉 林帅 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