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福州东区蓝天百货公司老板项某和乐惠超市公司老板黄某,中标了福州市公安局直属监所衣食住行采购项目,为获得监所管理处处长张某某的支持,在春节、中秋前分3次行贿15万元。此外,为在业务上获得支持,他们向仓山监狱副监狱长、仓山监狱卫生科科长、福清监狱供应站站长等人送钱及购物卡共计15万元。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两名行贿者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项某,32岁,寿宁县人,福州东区蓝天百货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某,37岁,莆田市人,福州乐惠超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黄某和项某共同出资经营福州乐惠超市有限公司期间,福州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中标了福州市公安局直属监所衣食住行采购项目。为了能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时任福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处长张某某的支持,黄、项二人经商议决定,由项某经手,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每次5万,先后三次向张某某贿送现金共计15万元。
同时,在福州东区蓝天百货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为获得仓山监狱副监狱长柯某某对福州东区蓝天百货有限公司在监狱食品采购业务上的支持,由项某经手,分别于2012年6月和2013年春节前,向柯某某贿送人民币5万元和沃尔玛超市购物卡5万元,并分别于2011年春节期间和2013年春节期间,向仓山监狱卫生科科长王某某贿送2万元和沃尔玛超市购物卡1万元。此外,为了获得福清监狱供应站站长郑某某对福州东区蓝天百货有限公司在监狱食品采购业务上的支持,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由黄某经手,向郑某某贿送沃尔玛超市购物卡2万元。
仓山区法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两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