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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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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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今年8月12日,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因在上海醉驾肇事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松江警方刑事立案。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获许可。(详见本报今日A48版)

一面是警方追究张裕明的刑责完全合法;另一面是地方人大“不许可”警方刑拘,双方同样具有法律依据,却最终导致一个十分不合理的结果,问题究竟出在哪儿?稍加斟酌便知,关键在立法上,现行相关法律针对人大代表“非经人大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以及相应的“人大许可制度”,明显存在“过于简单粗略”的缺憾,亟需进一步立法完善。这突出体现在,这一“人大许可”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认定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许可”、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许可”,要有进一步清晰明确的规定和界限。

显而易见,人大代表在刑事诉讼中的“许可”保护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自由行使“代表人民”的职权,而绝不是要赋予人大代表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是要为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提供庇护。   (张贵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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