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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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市低保标准有所提高
按当地最低工资的36%~42%确定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较以往有所提高,而今后困难群众即便已获得低保,如果生活还有困难,政府还将再发补助金。

根据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2014年福州五城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

除了低保标准的变化,我省还计划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也就是说,在领取低保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还可额外获得其他的补助金来贴补家用。

除了低保家庭这样的困难群体外,还有一些特别困难的人群,他们也将得到政府的特别供养。这些人群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人群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意见》还明确,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供应。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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