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揭某甲得知建宁县某村有野猪出没,在山头布设通有高压电的铁线电野猪,被害人揭某乙凌晨途经设有高压铁线的山头被击倒,造成轻伤二级。经协调,揭某甲赔偿揭某乙7000元。近日,建宁法院一审判决,揭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8月初,被告人揭某甲在得知建宁县均口镇垅源村大坪头有野猪出没,便携带变压器、铁线、电缆线等工具来到垅源村大坪头,向村民陈某某借用一房间用于放置变压器后,布设好铁线,从电线杆上接通电源,通过变压器增压输出高压电到布设的铁线用于电野猪,通电时间在每晚8时至次日凌晨6时许。
同年9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揭某甲将布设在垅源村大坪头一竹山的高压铁线通上电。当晚被害人揭某乙与家人发生口角,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步行前往垅源村大坪头自家的老房子,在途经大坪头一竹山时,被揭某甲布设的电线击倒,全身多处皮肤烧伤,经建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揭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