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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出台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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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莆田市出台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本月起实施,进一步细化莆田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若有违纪违法者,将追究其责任
 

N海都记者 林智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获悉,本月莆田出台《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该规定自本月起施行,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

根据《规定》,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凡属莆田市办公用房管理(不含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用房),均应实行统一管理和权属登记。办公用房的审批、产权登记、工程设计、经费管理等,则由多个部门严格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办公用房的,须提出专项书面申请,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资金筹措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征求以上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以办公用房为主的建设项目,可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纳入预算管理。以技术业务用房为主的建设项目,使用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资金,缺额部分可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危房改造等原因,所属办公用房被列入征迁范围的,使用单位应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属于现金补偿安置的,所得资金应上缴市财政,原使用单位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或新购、租赁解决。属于迁建安置的,其新建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标准优先核定给原使用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使用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属于兼职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其免去兼任职务后1个月内腾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或调动手续后,应在1个月内腾退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退休、离职后经组织批准在协会、群团任职的,由所在协会、群团负责安排办公用房。凡有违反规定要求的,将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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