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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 发电子广告需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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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广告法》9月1日实施 发电子广告需取得同意

 

N海都记者 陈蓉

海都讯 时隔20年修订的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法内容进行解读。

据了解,新法在广告准则方面更为丰富,从7种增加至17种,几乎囊括了与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还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广告、互联网广告等行为的规范,处罚力度也加大。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新《广告法》明确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也进行了规范,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此外,新《广告法》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罚款数额确定上,对广告费用能够确定的,将按照广告费用的倍数进行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实行定额处罚,定额处罚数额可以达到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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