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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发文遏制权钱减刑
不积极退赃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15年

N新华 法晚

最高法15日发布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或将得到遏制。

“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

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根据《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规定》明确,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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