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海都讯 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莆田荔城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今年前11个月,荔城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245件,申请执行标的1.35亿元,结案2619件,结案标的1.10亿元,结案率80.71%。日前,荔城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为保全房产低价转入母亲名下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柯某、陈某崇二人撞倒致伤。荔城法院分别判: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119070.95元,赔偿陈某崇经济损失共计705514.92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于2014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的母亲徐某某明知陈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保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房屋,主动提议陈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自己,且未实际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两人以虚假的转让协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获知情况后,法院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陈某与其母亲徐某某投案自首,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荔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徐某某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妨害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共犯论处。鉴于两被告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获刑八个月
蔡某某因拖欠货款拒不支付,被莆田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荔城法院判决被告蔡某某应偿还拖欠原告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702470.99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莆田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蔡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晋江,荔城法院委托晋江法院执行。晋江法院对被执行人蔡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和强制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8990元等强制措施后,函复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荔城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又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某曾于2011年7月27日将其名下的一处位于晋江市的房产出售给案外人缪某某,获房款57万元。其中,2011年11月8日,被执行人蔡某某在银行账户进账卖房款35万元后,立即将上述房款转移,且未用于偿还上述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荔城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