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当“新车”
法院判 卖“退一赔三”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杨胜
海都讯男子在福安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新皮卡车,可接收车辆后发现,车内有多处明显损伤和修补痕迹。后经查发现该车竟是“事故车”,车主将该汽车贸易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福安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据了解,2017年9月5日,赵某全花了95200元,在福安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安徽一汽车公司生产的皮卡车。赵某全接收车辆后,检查发现该车
内部有多处明显的损伤及修补的痕迹,随即提出异议。但该公司坚持认为,该车为全新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经交涉未果后,赵某全在友人指点下,查询了该车辆的保险信息记录,发现该车已于2016年10月10日在杭州发生过事故,维修后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于是,赵某全将该汽车贸易公司、该汽车生产公司诉至福安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连带返还赵某全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0万余元,两家公司连带三倍赔偿32万余元。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该汽车贸易公司出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赵某全主张该公司返还购车款952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8136.75元、车辆保险费5350.06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赵某全主张该公司按其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标准“增加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计算基数为95200元。由于汽车生产公司与赵某全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故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近日,福安法院判决:该汽车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赵某
全购车款95200元,赵某全退还其所购买的涉案车辆。福安该汽车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某全28万余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损失合计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