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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主犯提出无罪上诉,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今日,“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

据云南法院网消息,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洪峤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月26日,此案二审开庭。在庭审现场,洪峤称自己无罪且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当庭驳回其精神鉴定要求。一审期间,洪峤的辩护人就曾提出“洪峤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其做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法院没有予以采纳。

另外两名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在二审时,同一审一样承认所有罪行,并指出皆受洪峤指使,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二审可以从轻判罚。

云南省高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

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

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此外,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院认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

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9日,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离开南京居住的小区后失联。据媒体报道,7月13日,身为男友的洪峤还曾陪李某月父亲前往马群派出所报案,并声称被害人“偷走了他5万块钱”。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男友洪峤维持死刑,张晨光、曹泽青二人死缓

李某月离开小区的监控视频截图

7月17日,李某月父亲接到南京警方通知,女儿已于失踪当日晚到达云南西双版纳。

8月4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警方通报,经缜密侦查,发现李某月的男友洪峤(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峤、张晨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泽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遗体。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掩埋。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来源:长安街知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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