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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闵行法院介绍,2022年8月4日,原告贾某购入某品牌定制项链一条,价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上午6时39分,贾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经过某商场3楼扶梯平台时,其所佩戴的定制项链掉落在扶梯口处。当日6时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经3楼扶梯平台,发现遗落在原地的项链,随即捡走,二人边查看边带离现场。贾某发现项链遗失后,便至派出所报案。后因调解无效,贾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还其项链。

原告诉称:根据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载,被告称“看到项链是黄色的,以为是黄金的,就随手装在口袋里带走了”“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我捡回家了”。可见被告认可拾得原告遗失项链的事实。现被告在拾得原告遗失项链后,又以已经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若不能返还,则需照价赔偿。被告辩称:捡到该项链后以为不值钱,后扔在了小区草坪,但目前无法证明项链后又被谁捡走。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双方证据,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5000元。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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