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沙坪坝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胡某、陈某9个月大的女儿,因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家长委托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处理婴儿遗体。刘某将遗体交到某殡仪馆,殡仪馆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未满3岁的遗体没有骨灰,需要作出“无灰”承诺。因此刘某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说明处书写了“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灰”,并在通知单“家属或丧事承办人”签字处签名。遗体火化后,胡某、陈某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殡仪馆表示,提交的遗体到馆通知单显示,同意火化不看遗体无骨灰。医院则表示,婴儿死亡后,胡某和陈某就后事处理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医院对死者骨灰是否留存并不知情。胡某和陈某遂将医院和殡仪馆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中得知,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做到9个月的小孩在火化后保留少量骨灰。婴幼儿遗体火化基本无骨灰,但并不代表完全不能留有骨灰。法院认为,现孩子骨灰无法返还,原告夫妇丧失了祭奠已亡亲人的特殊载体,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判决重庆某医院向胡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特别声明:本网登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及时与ts@hxnews.com联系或者请点击右侧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 最新新闻快讯 频道推荐
-
日本晴王葡萄未进入我国准入名录 普通国产水2024-10-22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