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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手指残疾为由拒绝录用面试通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惠州市大亚湾区法院审结一宗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39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划出司法保护红线。

2023年6月,张先生通过某公司三轮面试获录用(月薪13000元),不料在办理入职手续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现其右手手指存在陈旧性伤残(系幼时鞭炮炸伤所致),当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并于当日下午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取消录用。失业三个月的张先生将企业诉至法院,主张收入损失43333.34元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岗位未对肢体作特殊要求,企业行为构成残疾歧视,违反《就业促进法》。

海峡网综合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刘维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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