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1月14日,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被当地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必须出示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才放行,当事女车主再三求情无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目前,她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并出院。(11月30日央视)
又见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年票、月票等违法现象已见怪不怪,只不过,这次当事女车主以服毒自杀的悲怆举动反抗,遭遇的竟是执法人员冷血的回应——“你死,你死跟我们没关系”,“你喝药跟我没关系,有事你找领导去”。我们看不到执法人员一丝的人性关怀,只有暴力机器的冰冷质感。
这种冰冷质感,是“有权就有一切”观念的折射,是罚款经济催动下的反应。虽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不准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任务,地方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揆诸现实,这种规定形同虚设,人家正好反着来。
正如该报道中知情人透露,“罚100块钱,返(还)给(执法人员)70块钱好处费。”
在罚款经济中,有关部门发挥各种“智慧”收钱。女车主的哥哥就介绍,兄妹俩共同出资贷款买了两辆货车,共60多万元,被扣的货车是其中一辆,跑运输也就半年多时间,就罚了将近20万元,有时一次罚几万元。
怎么来钱怎么罚,执法者本身已违法,有时候,连他们开的车都是违法未处理过的。而罚款过后,超限问题得到缓解或解决没有?有些地方不仅没有,甚至有司机为了弥补罚款造成的损失,更拼命地超载行驶,有关部门再边罚款边“做做样子”。
凡此种种,用流氓作风来形容并不为过。治理罚款经济下的流氓作风,要理顺体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也要严肃查处涉及“三乱”的公务人员,不仅要严惩一线人员,更要严惩上级领导,破掉权力后台。 (安陆)
□来论
“不加薪就罚款”操错了“薪”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正进行审议。其中规定,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最高一万元罚款。此一“不加薪就罚款”的条款受到网络热议。
河南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种积极作为;只不过,指望用罚款来推动企业给员工加薪,未免高估了行政罚款的效力,却低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企业拒绝加薪是否“无正当理由”,员工要求加薪是否“合理意见和主张”,不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做裁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管好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落实。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政府“勒令”企业涨工资,本身就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非法干预。
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
协商,不是靠政府罚款推动,不是靠行政命令强迫,而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改变单个劳动者在工资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企业该不该加薪,工资水平多少合适,不是政府部门能够管好的事情;过度干预不仅会侵犯企业权利,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也不利于促进就业,好心反而办坏事。对政府部门而言,“不加薪就罚款”肯定是操错了“薪”。 (新京报)
“不让座就赶下车”别动辄立法
日前,《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让出专有座位将被拒绝提供营运服务。(12月1日《南方都市报》)
从“不让座就被赶下车”的粗暴规定,改为主动让出“老弱病残孕”等专座,劝阻无效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赶下车的委婉表达),可知在舆论质疑下,广西南宁市相关部门已经有所退让。
某种程度上,“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座位”已成为乘客与公交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一个“格式条款”,非老弱病残孕乘客买票上车后,有尊重这一条款的义务。但坐了老弱病残孕专座的人,如果没有让座,是不是就该被赶下车?
在德国,老弱病残孕享受“特权”,这是写入法律规定的。据报道,德国公交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座位是老弱病残孕保留座,且用蓝十字标记。坐了的一旦看到有老弱病残孕上车,必须赶紧还座。如果有人就是不还座怎么办,很简单,叫警察来执法,当然,这种例子极少发生。
不过,“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凡事不必动辄与法律挂钩,也不必处处让法律来裁判。给老年人让座,本来就应是公民自觉,何需强迫?我们还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公交为何这么拥挤?政府能不能加大公交数量?
有些时候,人们的不道德是被逼出来的。如果公交发达了,出行环境便捷了,关于让座的道德纠结或也就化解了。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