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得我整宿睡不着觉,挂水住了几次医院。”
一套安置房引发的纠纷
2010年,江苏无锡,周红妹花了45万元从沈明(化名)手中买下一套安置房。周红妹说按照当时的政策,拆迁安置房得5年以后才能办理产权证。双方就约定等办了产权证之后再进行过户,可这之后沈明就失联了。
2021年,周红妹在家里的门上看到了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她腾房的公告,大吃一惊。

原来,在卖给周红妹房子7年后,沈明偷偷去办了产权证,并于2019年将房屋抵押给了小吴,以1.5%的月利率借款40万元,利息每月支付。在小吴看来,有抵押物的情况下,这笔买卖稳赚不赔。

不料首月小吴便未收到利息,多次催讨,沈明一再拖延甚至彻底失联,小吴遂起诉至靖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沈明归还小吴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51万余元。同时判决小吴对被抵押的房子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缠身的沈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小吴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收到腾房公告的周红妹又急又气,起诉要求停止对她这套房屋进行执行,确认该房屋归她所有,并要求注销小吴对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周红妹在购买涉案房屋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定过错,故驳回了周红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让步,达成和解
在律师的建议下,心有不甘的周红妹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认为,这套房子是周红妹的唯一住房,涉及的是周红妹的生存权利。而对于小吴来讲,尽管他的债权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这套房屋并不会直接影响他的生存权利,所以检察院认为还是应当优先考虑周红妹的权利。

之后,靖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最终裁定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起诉。而这个结果显然是小吴不能接受的。最终,经调解,周红妹和小吴各让一步,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周红妹支付给小吴20万元,小吴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转移给周红妹。经历了一波三折,拿到产权证的周红妹心里终于踏实了。
普法时间
在全国城市化进程中,盖了不少安置房,但安置房的交易纠纷经常出现。那么购买安置房的时候,应该怎么避免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席志国:问题出现在安置房的再次上市交易,即买二手的安置房。很多情况下,因为法律规定限制它的入市,有一定的期间才能过户。而当事人急于想买的时候,付了款却不能完成过户手续,就有了像本案一样的风险。
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
一是让出卖人提供担保,买受人如果付价款,出卖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是只支付部分价款,剩余的价款要等到过户完成的时候再支付;
三是如果当时不能完成正式的过户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以后,出卖人就不得再处分这个房产,不能再转让,不能进行抵押,这样也就使买受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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