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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共6个,其中披露了这起倒卖文物案。案情显示,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一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铜制编钟,后将该编钟带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从他处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铜制编钟。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男子河里捞出春秋编钟卖30万获刑5年 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其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到案后唐某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生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

最高法、国家文物局表示,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工程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国有文物隐瞒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有哄抢、侵占、倒卖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传递出“倒卖文物无利可图、触碰红线人财两空”的鲜明导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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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春秋编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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