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未履行,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被其母校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目前吴幽已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中国矿业大学此前消息,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公开信息显示,捐赠资金计划被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副校长李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宋学锋校长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
但相关信息显示,中国矿业大学至今未收到该笔捐赠。企查查信息显示,2022年7月22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相关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
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收到限制消费令。
校友承诺捐赠不兑现,母校可以起诉吗?
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来网络关注与议论。有网友说,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
据@极目新闻 报道指出,就校友承诺的捐赠不兑现,学校该不该起诉这件事上,法律已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这个规定合情合理,捐赠是建立在自愿与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没有捐赠的能力了,当然不能强人所难。同时,承诺而不捐也不报告、不说明,别人还以为受赠人拿到了捐款,会造成不良影响,进行相应处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回到校友承诺捐赠1100万元却不兑现,被母校告上法庭这事,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无钱可捐,要视情形而定。不管怎样,都表明一点,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承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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