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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与多人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9年期间,经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因刘某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批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刘某始终不予履行。2021年11月,新宁法院在拘传刘某时发现,刘某利用其儿子刘某泽身份注册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消费年度账单共计110万余元,收入年度账单共计89万余元。同时,刘某还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该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得款项20万元,并将该款用作经营开支。另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在明知涉案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偿还案外人借款13万余元。2022年,新宁法院依法将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刘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利用他人微信账号转移和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性质恶劣,造成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公然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信力。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的功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向全社会表明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与行动。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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