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频道>新闻快讯
分享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9件,厘清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中,某公司搭蹭影视剧《狂飙》热度卖酒,被判赔偿500万元。

案情显示,某科技公司系知名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系关联公司,均成立于《狂飙》热播期内。两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某酒业公司还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影视剧兼具文化传播与商业价值双重属性。“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该剧热播已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三被告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与《狂飙》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法院一审判决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佟姝表示,该案判决明确,影视剧剧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显著识别性及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淆行为条款保护的商业标识,对有效规制恶意蹭影视剧热度等新类型仿冒混淆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赵睿

       特别声明:本网登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及时与ts@hxnews.com联系或者请点击右侧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最新新闻快讯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筑牢金融消保防线 守护群众安心消费—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